2026年2月15日 星期日
《過河棄笩》、《法無定法》
《過河棄笩》
《金剛經》:『汝等比丘,知我說法,如筏喻者,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。』比如「瞋心」大者,宜修「慈悲觀」對治,或「貪心」大者,宜修「不淨觀」。當「瞋心」在「慈悲心」融化,宜改觀「平等觀」。「慈悲觀」即如筏喻而應捨,再執著「慈悲觀」,反而會障道之石。「不淨觀」也如是,過度執著,有可能轉成「不愛惜可貴的生命」。當「貪染、瞋心」已消彌,即應捨「笩」。
「何況非法」的「非法」,「邪見、邪思」是「非法」;廣義的「非法」,也可指與「解脫法」不相關或沒什麼幫助的法。比如執著此法為「最上、至高、唯一」等等,這個「執見」就障礙解脫,也就成了「非法」。
又如「執空者」,在「偏空知見」下,會執著「無為法」。認為「一切有為法」都不應該執著,甚至「布施」也不應該執取。卻不知道「執著無為法」的「知見本身」就是「有為法」,就是「非法」。有為的「布施」雖然非究竟,但是離開了「布施」,何能成就「布施波羅蜜」?離開了「有為法」,何能契証「無為法」?「布施」若能具備「般若慧」,即轉「有為」為「無為」,契「三輪體空」,也才是「空有不二」的妙法。而非離開「布施」而有「無為法」。
「笩」比喻如來所說的一切法,都只是方便,包括「殊勝的空諦、不二諦」,或如來所開示「眾生心性本具如來德性」,都是引領眾生趣向佛道的方便。或有人聽到「空諦、不二諦」,心中大喜,有著「一燈能除千年暗,一智能滅萬年愚」的覺受。若是因此執著「覺受或知見」為至上時,就已在「取法、非法」了,也把「笩」背在身上,不得自在了。
《心經》:『無苦集滅道,無智亦無得。』都在在明示佛陀所說的一切法,都是引導眾生澈了「諸法實相」所施以的教法;當眾生了達「諸法實相」時,則「無智亦無得」;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?
《法無定法》
《金剛經》:『須菩提言,如我解佛所說義,無有定法,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亦無有定法,如來可說。何以故?如來所說法,皆不可取不可說,非法非非法。』
如來廣說八萬四千法,皆依每個人的「善根與學習因緣」不同而說「四悉壇」:世界悉檀、各各為人悉檀、對治悉檀、第一義悉檀,名為『無有定法如來可說』。「眾生心」執有「我、法」之分別時,會執「第一義悉壇」為最勝,執有「高下」之分別,不能深觀「四悉壇」唯是方便法,不相應「法無定法」。「非法」是不可否定任何修持上的一法。就如有不識字的念佛者,他不懂什麼是無上大法,但是他的戒定慧成就、有可能不亞於我們一般人。
在生活中,人們的「智慧善根」各各不同,延生出來各各不同的「主觀」;每個人都會自覺自己的主觀是最好的。有「般若智慧」者,也不會認為自己的「知見」最為高明。「教法」乃依於「善根因緣」給予恰當的教法,才是最好的,也是所謂「法無定法」。比如親子教育,需要因材施教,依於小孩的性向與興趣施以適當的教法。
四川文殊寺一則「門聯」,說明了「法無定法」:
教有萬法,體性無殊,不可取法、捨法、非法、非非法;
佛本一乘,根機有別,故說下乘、中乘、上乘、上上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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