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2月15日 星期日

《過河棄笩》、《法無定法》

《過河棄笩》 《金剛經》:『汝等比丘,知我說法,如筏喻者,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。』比如「瞋心」大者,宜修「慈悲觀」對治,或「貪心」大者,宜修「不淨觀」。當「瞋心」在「慈悲心」融化,宜改觀「平等觀」。「慈悲觀」即如筏喻而應捨,再執著「慈悲觀」,反而會障道之石。「不淨觀」也如是,過度執著,有可能轉成「不愛惜可貴的生命」。當「貪染、瞋心」已消彌,即應捨「笩」。 「何況非法」的「非法」,「邪見、邪思」是「非法」;廣義的「非法」,也可指與「解脫法」不相關或沒什麼幫助的法。比如執著此法為「最上、至高、唯一」等等,這個「執見」就障礙解脫,也就成了「非法」。 又如「執空者」,在「偏空知見」下,會執著「無為法」。認為「一切有為法」都不應該執著,甚至「布施」也不應該執取。卻不知道「執著無為法」的「知見本身」就是「有為法」,就是「非法」。有為的「布施」雖然非究竟,但是離開了「布施」,何能成就「布施波羅蜜」?離開了「有為法」,何能契証「無為法」?「布施」若能具備「般若慧」,即轉「有為」為「無為」,契「三輪體空」,也才是「空有不二」的妙法。而非離開「布施」而有「無為法」。 「笩」比喻如來所說的一切法,都只是方便,包括「殊勝的空諦、不二諦」,或如來所開示「眾生心性本具如來德性」,都是引領眾生趣向佛道的方便。或有人聽到「空諦、不二諦」,心中大喜,有著「一燈能除千年暗,一智能滅萬年愚」的覺受。若是因此執著「覺受或知見」為至上時,就已在「取法、非法」了,也把「笩」背在身上,不得自在了。 《心經》:『無苦集滅道,無智亦無得。』都在在明示佛陀所說的一切法,都是引導眾生澈了「諸法實相」所施以的教法;當眾生了達「諸法實相」時,則「無智亦無得」;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? 《法無定法》 《金剛經》:『須菩提言,如我解佛所說義,無有定法,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亦無有定法,如來可說。何以故?如來所說法,皆不可取不可說,非法非非法。』 『如來所說法,皆不可取不可說』,我們眾生「見空執空,見有執有」,了解『見諸相非相,即見如來』,就把這句名言執在心上以為「聖諦」,卻不知道已落在「見諸相有相了」。如來明明強調『所說法,皆不可取不可說』,卻緊執著「本心」、「本地風光」。 「非法」是不可否定任何修持上的一法。世尊說法乃是為了契應當時的眾生根器而說,才會廣說「八萬四千法」,有禪、有淨、有密---等等;換句話說,沒有「一法」能廣度無量眾生。佛陀時代,會對養牛者、理頭者、從商者等等不同行業,用他們熟悉的處事角度,以及不同的根器來說「法」。而不是讓「各行業者」來聽同樣的「一法」,一昧強調「第一義諦」。 法談時,常見喜談「第一義諦」或《壇經》的「無念」,認為這才是無上法。但是,六祖宣說「無念法」的對象是「上上智人」,六祖並不主張「中下智人」去修此法;六祖時代,「上上智人」已極為少數,多數是「中下智人」,何況現今眾生的根器。《六祖壇經、般若品》:『若不同見同行,在別法中,不得傳付,損彼前人,究竟無益。恐愚人不解,謗此法門,百劫千生,斷佛種性。』 【不同見同行】乃是知見不相同,行持法門不相同,比如對方是專修「唯識、淨土」。【不得傳付,損彼前人】,是說對修學因緣不同的人,不可傳付,不可自讚自己所修的法門殊勝。因為一切法門行持,以契應自己的根機最上、最妙,而非施以自己認為最好的法門,否則就是「非法非非法」了,也在否定別的法門了;也有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毀謗「無念法」。別人若是因此毀謗,就結下了地獄罪業,百劫千生得不到佛法的教化。比如『心平何勞持戒,行直何用修禪。』這是已契應「無念」義而說,若是對倘不契應「無念」義者,說「心平何勞持戒」,就有令對方落入「善惡不分」的罪業中;不但損害眾生的「法緣」,更對不起祖師古德傳下這「無上法」的旨意。 『恐愚人不解,謗此法門,百劫千生,斷佛種性。』這句話非常嚴重。古德對緊執世間的世人,會強調世間如幻;對「諸法畢竟空」感到畏懼者,會說「淨土法門」;對「心外求法者」會強調本然具足「清淨心性」。古德善於「應機說法,法無定法」;也如《地藏經》:『地藏菩薩若遇殺生者,說宿殃短命報。若遇竊盜者,說貧窮苦楚報。若遇譭謗者,說無舌瘡口報。---。』 我們「眾生心」若緊執所修的「行持」為最妙最上,一昧要他人接受自己的知見,便是落在「法有定法」,本身也必定緊執「法執」;若是不幸帶來他人毀謗,就有「自誤又誤人」之嫌,帶來無量罪業,豈能不謹慎又謹慎的檢視「自心的言行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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